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协会。英文译名为:
The Hongkong & Macao Floating Fishermen'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缩写为HKMFFAGP)。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港澳流动渔船、港澳流动渔民及支持港澳流动渔民事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执行国家、省有关港澳流动渔船渔民的政策规定,坚持“教育、管理、协调、服务”的工作方针,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港澳流动渔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依照《港澳流动渔船渔民管理规定(试行)》指导全省各级港澳流动渔民协会工作。各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换届应向本会报告。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9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港澳流动渔船渔民、监督港澳流动渔船渔民按照内地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生产作业;
(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港澳流动渔船渔民的合理诉求,协助解决港澳流动渔船渔民面临的生产生活困难;
(三)加强与港澳渔民社团和有关方面的交流合作,支持港澳流动渔民及港澳有关社团开展爱国爱港爱澳活动,组织港澳流动渔民及其子女到内地参观考察,开展国情教育,发扬爱国爱港爱澳光荣传统;
(四)协助做好港澳流动渔船安全生产、反走私、反偷渡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促进港澳流动渔民安全生产,维护国家海边防安全;
(五)指导各地港澳流动渔民协会协助会员办理有关证书证件,购买渔船渔民相关保险,处理生产事故、作业纠纷和保险理赔等事宜;
(六)引导和支持会员向组织化、集约化生产转型升级,调整、优化渔业产业结构,促进可持续发展;
(七)审批会员入会、转会(变更入会渔港)、退会等申请,加强会员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的会员进行会籍处分;
(八)发扬海上救助精神,支持受灾渔船渔民复工复产,慰问困难会员;
(九)发展协会集体经济,加强协会物业、资产管理;
(十)承办政府或相关部门单位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爱国爱港爱澳,关心港澳流动渔民事业发展,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应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船籍,并符合《港澳流动渔船渔民管理规定(试行)》及其配套措施所规定的港澳流动渔船有关条件的渔船。
个人会员应为从事渔业相关产业或相关工作的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或内地涉及港澳流动渔船渔民管理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由两名本会当届理事或会员代表介绍,新申请入会或一人拥有3艘以上渔船入会,还须由香港渔民团体联会(含受其委托的其他香港渔民社团)或澳门渔民互助会推荐。
香港籍个人会员由香港渔民团体联会(含受其委托的其他香港渔民社团)推荐;澳门籍个人会员由澳门渔民互助会推荐。
(三)按照本会章程和会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所属县(市、区)或入会渔港港澳流动渔民协会秘书处初审通过,填报入会审批表,经所属地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秘书处审核,报本会秘书处审批。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以上经本会批准入会的会员,同时成为所属地市、县(市、区)或入会渔港港澳流动渔民协会的会员。
内地涉及港澳流动渔船渔民管理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在本会兼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同时属有关地市、县(市、区)或入会渔港港澳流动渔民协会会员的,由所属县(市、区)或入会渔港港澳流动渔民协会办理会员退会,同时报本会及所属市港澳流动渔民协会备案。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二)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三)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经秘书处按照本会章程、会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讨论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留会察看一年;
(三)开除会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秘书处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开除会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按照代表性、区域性、广泛性原则,由港澳流动渔民、港澳渔民社团及内地涉及港澳流动渔船渔民管理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组成。具体选举办法按照《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协会会员代表推选办法》执行。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七)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5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5年。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拟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七)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本会其他会员代表或会员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五、六、八、九、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常务理事,可以书面委托本会其他理事或会员代表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使该职权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并提出事由和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议原则上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包括名誉职务、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广东省内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事先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四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会的秘书长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
第四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本会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权处理的其他工作事务。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籍管理办法》《会员代表推选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规定》和《秘书处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一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需提前按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需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物业、资产出租的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六)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员以登记入会的港澳流动渔船为单位缴纳会费,无登记港澳流动渔船入会的个人会员不需缴纳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一)主机功率小于76千瓦的各种类型渔船,年会费标准均为人民币20元。
(二)主机功率大于等于76千瓦的捕捞渔船,年会费标准为人民币(渔船主机功率数×0.4+60)元。
(三)主机功率大于等于76千瓦的捕捞辅助渔船,年会费标准为人民币(渔船主机功率数×0.3+120)元。
港澳流动渔船的附属子船超过2艘的,除按照以上标准计收会费外,每多1艘子船,每年增加人民币10元会费。渔船主机功率数以港澳渔船牌照登记为准,并以直接去除小数向下取整数计。如75.01至75.99千瓦,均按照75千瓦计收会费。每艘渔船会费的小数四舍五入取整计收。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六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秘书处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四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十五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十七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二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12日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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